北京新传德国际版权交易中心
信息保密办法
(2017年5月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新传德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数据信息的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本中心会员的正当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客户信息的义务,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全体员工。
第三条 在对外交往和业务合作中,全体员工必须保证不泄漏、不出卖本中心会员信息。
第四条 本中心会员信息范围。本中心会员的信息关系到本平台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本中心会员秘密包括以下事项:
1.本中心会员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
2.本中心会员在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数据;
3.本中心会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资金流水;
4.本中心会员因修改信息所提供的核实身份的材料(含身份证号、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经纪信息等内容);
5.其他应当保守的本中心会员相关的秘密事项。
第五条 本中心会员信息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
第六条 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本中心会员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第七条 记载有本中心会员信息事项的材料,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接触本中心会员信息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本中心会员信息的员工,不准打听、刺探。
第九条 档案室、计算机房等秘密机要部门,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未经批准,工作人员不可随意带人进入。
第十条 存储本中心会员信息的软盘、USB盘、磁带、纸张等存储媒介应专门保管,防止非授权人员接触或盗取这些存储介质;
第十一条 存储有本中心会员信息的计算机,应设置开机口令、系统登录口令,采取安全措施,避免非授权人员使用或盗取这些计算机。
第十二条 对保守本中心会员信息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本中心会员信息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关系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订权属于本中心。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新传德国际版权交易中心
二零一七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