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传德国际版权交易中心
清算结算管理办法
(2017 年 5 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新传德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挂牌交易的清算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本中心风险,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的清算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参与交易的发行挂牌会员和交易挂牌会员(统称为挂牌会员)之间的合同约定和本中心相关规定,对挂牌会员交易、提货及各项费用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中心实行每日清算结算制度。
第四条 本中心仅为经本中心核准的挂牌会员提供清算结算服务。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中心内现货挂牌交易的清算结算活动,本中心工作人员、授权服务机构、挂牌会员和本中心指定资金托管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清算结算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清算结算机构”是指负责本中心交易清算结算的部门或本中心委托具有清算结算资质的业务单位。清算结算机构负责本中心交易产品挂牌交易的统一清算结算、履约资金管理及清算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 本中心的清算结算职责包括:
(一)编制挂牌会员的清算结算账表;
(二)办理资金的往来汇划业务;
(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清算结算情况;
(四)处理挂牌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纷;
(五)办理提货清算结算业务;
(六)控制清算结算风险,保证现货挂牌交易合同的履行;
(七)按规定管理履约资金。
第八条 所有在本中心交易系统中成交的产品挂牌交易合同必须通过本中心进行统一清算结算。
第九条 清算结算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本中心和挂牌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清算结算银行
第十条 “清算结算银行”是指由本中心指定,负责监管本中心挂牌会员资金,协助本中心进行交易清算结算、资金划拨的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 本中心在各清算结算银行开设专用清算结算账户,用于清算挂牌会员应交付的履约资金、货款及与交易相关的款项。
第十二条 挂牌会员须在清算结算银行开立一个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
第十三条 本中心与挂牌会员之间资金划转通过同一清算结算银行的本中心专用清算结算账户和挂牌会员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四条 清算结算银行与本中心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
第四章 清算结算业务
第十五条 为便于挂牌会员出入金的办理,保证挂牌会员资金安全,本中心将采用第三方银行托管的方式管理交易资金。本中心在各资金托管银行开设一个清算结算专用账户,挂牌会员须在某一资金托管银行开设一个资金账户,本中心与挂牌会员之间资金划转通过同一资金托管银行的本中心专用清算结算账户与挂牌会员资金账户间办理。
第十六条 挂牌会员可直接通过交易客户端自助办理出入金,具体操作细节按挂牌会员、本中心和资金托管银行三方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本中心通过托管银行,对每一挂牌会员发生的资金、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
第十八条 挂牌会员参与交易,应存入足够资金,用于清算结算和保证履约。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挂牌会员,本中心可限制其交易资金划出:
(一)涉嫌重大违规,本中心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二)本中心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三)本中心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条 挂牌会员将现货挂牌交易合同转让、解除或终止时,本中心将在扣减挂牌会员应交的各项费用、清算结算其盈亏后向该挂牌会员退还代收的货款或履约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采用数据电文等方式向挂牌会员提供当日清算结算数据,挂牌会员可通过客户端提取清算结算数据。
(一)挂牌会员应对当日清算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三十分钟前书面申请本中心复核。本中心将以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做出复核结论,否则,视为无异议。
(二)因特殊情况造成本中心不能按时提供清算结算数据时,本中心将在本中心网站及时通知提供清算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为挂牌会员提供货款清算结算服务。提货货款的清算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按规定的标准向挂牌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和提货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和提货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挂牌业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挂牌会员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本中心的有关规则、规定。挂牌会员应及时获取和核对清算结算数据,妥善保管清算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帐册等以备查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北京新传德国际版权交易中心
二零一七年五月